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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实施实验室开放式教学暂行办法
2022-11-11 10:32:01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体现因材施教,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个性张扬,拓宽知识面以及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根据开放实验室与开放实验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实验教学宗旨是为学生提供开放、自主的实验环境,提供探索和发现的思维空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激励学生的自主创新,发挥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条 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采取立项的办法进行。立项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开放实验室将设专项经费支持开放实验教学工作的进行。
第三条 开放实验教学根据学生层次不同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和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主要采取全面或预约等开放形式;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采取实验内容开放、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科研课题或由学生自选题目等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开放实验室接受大学生课外活动小组、科研小组等进行专题科研、培训。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对全校大学生开放。申请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学生需获得材料科学与工程系认定和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可从事开放实验项目的相关实验工作。
第五条 进入开放实验室从事开放实验项目实验的学生需遵守学院及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关于实验室使用与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开放实验项目及经费支持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来自实验室指定教学实验项目、指导教师拟定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实验项目三部份。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提供实验经费用于实验材料消耗、水电消耗、实验仪器维修、大型实验设备机时费、200元以下小型仪器采购等,原则上对200元以上仪器采购不提供采购经费。
第八条 对指导教师拟定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实验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每生·项。开放实验室经费不支持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和研究生课题内容。
第九条 对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并能够在核心以上期刊(学生署名位于前2名)或检索期刊(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开放实验内容相关文章,或能够获得校级以上各类竞赛奖(学生为第一获奖人)的学生与教师,将对与此内容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并优先考虑其后继开放实验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随时接受有关开放实验项目的申请,每学期第一周进行开放实验项目的评审与确定工作,第三周发布立项的实验项目并接受学生选修申请。每学期最后三周进行已结束开放实验项目总结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章 开放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指导教师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学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担任开放实验指导教师需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并获批准即可开展相应开放实验项目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采用指导教师负责制。从学生报名、组成研究小组(不多于4人)、确定研究课题、选取场地、仪器设备配套、系统搭建、实验进程、结果评议、文献资料查阅以及论文撰写等方面进行全程指导。进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师先于学生预见到研究性、探索性实验的目标。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指导教师在所指导学生实验工作完成后,需提交学生实验总结报告并评定实验考核成绩。
第四章 开放实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发布的开放实验项目填写《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书》或《开放实验项目立项书》,在经过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所选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选定开放实验项目后,必须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在征得老师同意后,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期间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作为最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开放实验结束,必须提交开放实验结果,可以是一项技术、一个装置或一个器件,并同时提供总结论文。
第五章 考核与鼓励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点
1 、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不重复别人的工作,不依赖于教师的指导,求真务实,有自己的见解。
2 、原理的科学性
实验方案要有理论依据,方法具有科学性,脱离实际的创新是不可能实现的。
3 、方法和技术具有新意
技术方法、实际应用有新意。
4 、实验的综合能力
合理利用提供的仪器设备,综合所学知识,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收益。
5 、数据的真实与严密性
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实验过程具有可重复性。
6 、创业精神
不畏艰难、敢于攻坚的勇气,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7 、实验的完整性
根据设计目标,完整地完成项目。
8 、撰写论文的能力
能系统地总结实验过程,理论联系实际,完整的撰写出论文。
9 、查阅文献的能力
能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查阅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验考核评定
1 、达到评价考核点中的所有要求,在理论上、技术上和应用中有新意,并在实验中得到证明的,可评为优秀,论文可推荐发表。
2 、达到评价考核点中除第3条以外的各条要求,并能完成论文,可评为良好。
3 、基本达到评价考核点中的要求,并能完成论文,可评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鼓励
(1)完成一个开放实验并经评议达到良好者,对学生正在学习的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实验课程总评成绩加10~20分,加分后总评成绩超过100分者,按100记。
(2)达到优秀者,其正在学习的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实验课程免试直接记优,但不能免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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