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与优秀课程评选办法

2019-06-17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和校级优秀课程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及《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课程教学实施人才培养。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学校通过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建设来带动其他课程水平的提高,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课程建设包括教授课程的师资、课程实验、教材、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水平、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四条 课程建设以系(教研室)为基础,是系(教研室)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教研室)所承担的每门课程都要有建设规划础课、专业核心课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重点建设课程。

   第五条 可以在学校和本学院受益面广、教学效果影响大、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公共课和自然科学基础课、学科基和发展目标,并在师资、教材、实验、教学手段与方式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建设。

第六条 重点建设课程按优秀课程标准进行建设,以建成优秀课程为目标;进行重点建设的课程应有分项的最终目标与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第七条 申请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的系(教研室)应根据评选标准制定建设目标、规划。申报程序和时间与评选校级优秀课程相同。

第八条 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由各系(教研室)申请,各学院自行确定并投入资金建设。课程确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各系(教研室)要安排骨干教师主讲重点建设课程和优秀课程。

第十条 申报校级优秀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校级优秀课程须是院级重点建设课程;

(二)拥有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梯队。课程带头人须是在本校连续受聘担任申报课程教学3年以上(含3年)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课程组成员须是在本校连续受聘担任申报课程教学2年以上(含2年)的专任教师。课程组一般应有3名以上(含3名)教师组成,且全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主讲教师近3年有校级以上(含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有公开发表的相关教学研究论文;

(四)长期坚持课程建设,有教学建设规划,教学组织科学,教学管理规范。近3年,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每学期教学日历、教学活动记录、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和记录、新教师试讲记录等;

(五)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开出率按教学大纲要求达到100%,并开有设计性、综合性实践(验)项目,相关实践(验)文件齐全。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课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的要求,积极进行课程建设,并参与校级优秀课程评审工作。经课程组申请,所在学院评议,符合校级优秀课程标准的可推荐申报校级优秀课程;

(二)申报校级优秀课程,须按照教务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录入;

(三)教务处依据校级优秀课程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负责对学院申报的校级优秀课程进行初审;

(四)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网上评审和实地评估。各申报校级优秀课程的学院应按评选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专家组通过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课堂听课,考察实验、实习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等方式,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并向申报学院进行反馈;

   (五)经校级优秀课程评审专家组评审,达到学校优秀

课程标准的课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授予“天津城建大学优秀课程称号。

第十二条 校优秀课程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学校批准确定为校级优秀课程之日起计算。在校级优秀课程有效期内,该课程如未达到更高一级的建设目标,不得在当年再次申报校级优秀课程。

第十三条 在校级优秀课程有效期内,若课程带头人变动或课程组成员变动超过50%,课程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上报,必要时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课程经确定后由学校投入资金加强建设,并在校级优秀课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精品课。

第十五条 校、院投入的课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图书资料、教材建设、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课程建设与优秀课程评选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0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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